關于印發云南省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
【頒布日期】2021-09-15 【實施日期】2021-09-15 【頒布單位】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發文文號】云建房 [2021]126號
云南省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方案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決策部署,聚焦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難點和痛點問題,加大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力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為我省全面高質量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稅務總局、市場監管總局、銀保監會、國家網信辦 《關于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通知》 (建房 〔2021〕55號)有關要求,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自然資源廳、稅務局、市場監管局、云南銀保監局、網信辦決定,持續開展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 (以下簡稱整治工作),F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牢牢把握房子是用來住的、不是用來炒的定位,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強 “四個意識”、堅定 “四個自信”、做到 “兩個維護”,緊緊圍繞穩地價、穩房價、穩預期目標,充分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科學謀劃、精心組織,加強市場監管,堅決遏制違法違規行為,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則 ———堅持聚焦問題、重點整治。以問題為導向,重點整治房地產開發、房屋買賣、住房租賃、物業服務等領域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社會關注度高的突出問題。 ———堅持群眾參與、開門整治。以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充分調動群眾廣泛參與的積極性,定期公布整治工作階段性成果,不斷提升群眾滿意度。 ———堅持齊抓共管、綜合整治。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加強協同配合,整合資源力量,建立部門聯動機制,提高房地產市場秩序綜合整治能力。 ———堅持標本兼治、長效整治。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和信息化等多種手段,既解決當前房地產市場突出問題,又注重完善體制機制,從源頭上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三、工作目標 通過持續、全面開展整頓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行動,嚴肅查處侵害群眾利益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治理房地產市場亂象,進一步加大房地產市場監管,規范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金融機構、網絡媒體的經營行為,增強企業依法經營、誠信自律意識,積極防控房地產市場風險,力爭用3年左右時間,實現房地產市場秩序明顯好轉,監管制度不斷健全,監管信息系統基本建立,部門齊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違法違規行為得到有效遏制,群眾信訪投訴量顯著下降,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建立多部門聯合查處機制,持之以恒凈化房地產市場環境,保持全省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四、整治重點內容 (一)房地產開發 1.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 2.未完成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備案、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開發建設等違法違規開工建設; 3.非不可抗力因素未按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如期交付;將未進行工程質量竣工驗收備案的房屋交付使用;未按規定向買受人提供 《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房屋工程質量或裝修質量問題突出,未按 《住宅質量保證書》約定承擔保修責任; 4.未按規劃或設計部門審批的建設標準建設配套設施、公共區域權屬界定不清、未兌現前期服務承諾,引發社會矛盾; 5.其他房地產開發違法違規行為。 (二)房屋買賣 1.發布虛假房地產廣告、房源和價格等不實信息,惡意炒作,擾亂市場秩序; 2.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以認購、認籌、預訂、排號、售卡等方式向購房人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定金、預訂款、誠意金等; 3.未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明示相關資料,未標明房源銷售狀態、銷售價格等;委托未登記備案的承銷機構代理銷售商品房; 4.未按規定執行預售資金監管,侵占、挪用、逃避交易監管資金;收取購房人購房款后,未將購房款及時歸集資金監管賬戶,未及時為購房人辦理商品房購銷合同網簽備案; 5.捂盤惜售或者變相囤積房源;銷售不能銷售或不能網簽備案的商品房; 6.采取威脅、恐嚇等暴力手段強制提供代辦服務、擔保服務;通過中介、裝修公司等違規收取 “茶水費”、“團購房、活動費”等或收取 “價外價”的行為;或以捆綁搭售車位、儲藏室,附加條件等限定方式,變相價外加價; 7.通過提供 “首付貸”或者采取 “首付分期”等形式,違規為炒房人墊付或者變相墊付首付款;限制、阻撓、拒絕購房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按揭貸款;套取或協助套取 “經營貸”“消費貸”等非個人住房貸款用于購房; 8.壟斷房源、操縱房價,炒賣房號、賺取差價,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 “陰陽合同”,協助購房人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與投機炒房團伙串通,謀取不正當利益; 不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規定的 《商品房買賣合同》示 范文本;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 10.一房多賣或者向不具備購房資格的對象出售商品房,或 更改預售合同、變更購房人等方式,投機炒作商品房; 11.其他房屋買賣違法違規行為。 (三)住房租賃 1.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住房租賃企業未取得營業執照、未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登記或未提交開業報告,擅自從事住房租賃經營活動; 2.網絡信息平臺未履行信息發布主體資格和房源必要信息的核驗責任,發布虛假委托、虛假狀況、虛假價格的租賃住房房源信息;在不同渠道發布不一致的房源信息,或已成交或撤銷委托的房源信息未在5個工作日內在各種渠道上撤銷; 3.違規出租或代理不符合出租條件的房屋; 4.采取 “高進低出”(支付房屋權利人的租金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長收短付”(收取承租人租金周期長于給付房屋權利人租金周期)經營模式; 5.違規開展住房租賃消費貸款業務;違背承租人意愿,強迫、誘騙承租人簽訂 “租金貸”; 6.對當事人隱瞞真實的住房租賃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賺取出租差價; 7.承租期內,采取威脅、恐嚇、暴力等方式驅逐承租人,強制上漲或惡意克扣押金; 8.未按規定辦理租金監管,未在商業銀行設立租賃資金監管賬戶,并通過網絡信息平臺向社會公示,未將單次收取租金超過3個月,或單次收取押金超過1個月的租金、押金納入監管賬戶; 9.其他住房租賃違法違規行為。 (四)物業服務 1.未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事項和標準提供服務或服務不到位; 2.未按規定在物業區域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業主共有部分的經營與收益情況、維修資金使用情況等相關信息; 3.超出合同約定或公示收費項目標準收取費用; 4.擅自利用業主共有部分開展經營活動,如發布廣告、停車等,侵占、挪用業主共有部分經營收益; 5.違反規劃建設,違規擴建、加建、開挖地下室、占用公共空間等違章搭建行為 (具體由各州 (市)縣 (市、區)政府自行確定相應標準、處置措施); 6.在物業服務合同依法結束或者終止后,無正當理由拒不退出物業服務項目,如:未按規定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資料;擅自撤離物業管理區域、停止物業服務,不按照規定辦理退出手續并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資料; 其他物業服務違法違規行為。 五、實施步驟 (一)動員部署和自查自糾。(2021年9月底前) 各地要盡快細化方案,召開動員會進行部署。督促所有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網絡媒體,按照國家和省整治工作要求,逐項逐條對照,開展自查自糾,自行改正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并向所在地主管部門報送自查自糾書面材料。 (二)第二階段:檢查和整改。(2021年10月—2024年) 1.全面復查。各地主管部門要在企業自查率達到100%的基礎上進行嚴格復查。要合理安排進度,原則上在三年內,對正在銷售、正在建設、正在提供服務的項目 (企業),復查率要達到100%。 2.重點檢查。對群眾信訪、投訴較為集中、媒體曝光的不良企業進行重點檢查。對查實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及時進行處理。 3.指導監督。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將組織有關成員單位,對各州 (市)房地產市場秩序整治總體情況、自查、復查、重點檢查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監測評價和考核。 (三)第三階段:建立長效監管機制。 各地要堅持整頓規范與制度建設并重、專項整治與日常監督并重、加強管理與改善服務并重、投訴受理與主動監管并重,認真總結經驗做法,鞏固和擴大整治成效,建立完善監管制度,形成長效機制,進行常態化管理。 六、依法有效開展整治工作 (一)全面排查問題線索。各地要以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相結合,對房地產開發、房屋買賣、住房租賃、物業服務等領域進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媒體、12345熱線、電子信箱、門戶網站,結合 “雙隨機、一公開”抽查與專項檢查,多渠道收集問題線索,逐條分析研判,形成整治問題清單。 (二)建立整治工作臺賬。各地要將整治問題清單分類建檔,建立工作臺賬,明確責任部門,制定整治措施,確定整改時限,形成 “四個清單” (問題清單、原因清單、責任清單、措施清單)。要建立轉辦和督辦機制,定期督導調度,實施銷號管理,做到 “有進有出”,整改一個、銷號一個,動態調整臺賬清單。對實名舉報的案件,要認真核實、逐件處理、及時反饋。 (三)充分發揮部門協同作用。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公安、自然資源、稅務、市場監管、金融監管、網信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發揮部門合力,落實監管職能,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1.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實施整治工作,制定實施方案,開展摸底調查,移交問題線索,匯總處理結果,總結通報情況,會同有關部門對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行為按職責進行查處。 2.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協調匯總房地產領域違法違規信息,并納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推動各部門依法依規對相關企業及從業人員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3.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房地產領域合同詐騙、非法集資、挪用資金等犯罪行為。加大對房地產領域涉嫌犯罪的打擊力度,形成有效震懾。 4.自然資源部門負責查處未依法依規取得土地即開工等違法違規行為,加強房地產開發建設用地供應和供后管理;對違法建筑進行規劃核實認定。 5.稅務部門負責查處非法規避房屋交易稅費行為,落實房地產行業稅收政策,強化稅收征管工作。 6.市場監管部門負責查處虛假違法房地產廣告、價格違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以及未按照規定公示銷售相關信息等違法違規行為。 7.金融監管部門負責查處信貸資金違規流入房地產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8.網信部門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網絡房地產市場的規范整治,對研判認定的虛假信息及時封堵,對違規發布房源信息的網絡平臺依法處置。 (四)持續加大懲處力度。各地要根據實際情況,創新思路,多措并舉,依法依規開展整治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違法違規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中介機構、住房租賃企業、物業服務企業、金融機構、網絡媒體及從業人員,依法依規采取警示約談、限期整改、行政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和資質資格證書等措施,并予以公開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門依法查處。對逾期不能償還債務、大規模延期交房、負面輿情較多等存在重大經營風險的企業,重點監管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商品房預售資金等,提升風險防范化解能力。 七、建立制度化常態化整治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省市縱向聯動和部門橫向協同作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發展改革委、公安廳、自然資源廳、稅務局、市場監管局、云南銀保監局、網信辦成立工作專班,建立聯合查處機制,通過加強信息共享、聯動查處、齊抓共管等方式,加強溝通協調,強化工作銜接,形成工作合力,統籌指導督促各地推進整治工作。各地要認真制定整治方案,可針對本地突出問題增加整治項目,及時動員部署,依法依規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督促整改落實。完善相關制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持續凈化房地產市場環境,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二)建立工作專班。為確保整治工作有序進行,各州 (市)要成立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專班,房地產領域矛盾糾紛、群眾投訴信訪量較多的州 (市),可抽調相關部門人員集中辦公,負責統籌協調、工作進展調度、動態分析研判、統計上報等日常工作,確保整治行動扎實進行。 (三)引導行業自律。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市場主體從業管理,要求房地產經紀機構、住房租賃企業向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完善登記信息、提交開業報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門戶網站要動態更新經營手續完備的企業名錄及其從業人員信息,并編號或賦碼,同時要求企業在其經營門店 (網站)顯著位置公示住房城鄉部門回執的編號或賦碼,以便客戶查詢。 (四)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媒體監督作用,公布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引導公眾參與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行動,鼓勵群眾直接舉證、舉報,征集各類線索。對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突出的典型案例要掛牌督辦,積極主動回應社會監督,著力構建房地產市場共治共管的局面。 (五)營造良好輿情環境。各地要綜合運用報紙、電視、廣播、網絡等新聞媒體,加強正面宣傳,正確引導輿論,及時總結推廣整治工作做法、經驗和成效,曝光典型違法違規違紀行為、公布調查處理結果,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發揮警示震懾作用。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部門將在官方網站上進行動態發布,形成濃厚整治氛圍,為整治工作創造良好輿論環境。 (六)強化監督評價考核。各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明確一名聯絡員,按期向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報送工作臺賬、工作進展情況、典型案例和經驗做法,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會同相關部門每半年對各地工作進展情況進行通報,對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顯的城市,予以表揚;對房地產市場秩序問題突出,人民群眾合理訴求較多未及時處置,未履行監管責任的城市,進行約談問責。 請各州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于2021年9月7日前將附件、9月15日前將細化整治方案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并于每周三將整治工作推進情況、發現的典型案例、經驗做法 (附件2)、每月30日前將工作臺賬 (附件3、4)報送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地整治情況將納入 《云南省房地產經濟運行情況分析》專項內容,按月報送省人民政府并抄送各州 (市)人民政府。 附件:1.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聯絡人員名單及投訴舉報電話 2.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情況統計表 3.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違規企業名單 4.州 (市)持續整治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工作總體情況匯總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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